发布时间:2014-05-19 10:35 类别:神经系统疾病 标签:哈佛 法案 标准 脑死亡 来源:丁香园
1968年,哈佛医学院的学者在大量证据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可逆昏迷”的概念,并正式提出脑死亡的定义,对传统的心肺衰竭后死亡定义作了重要的补充,其成为判断脑死亡的“哈佛标准”:(1)无感受性及无反应性;(2)无运动或呼吸;(3)无反射;(4)脑电图平直。以上4项检查应在首次检查后24 h重复,且无变化判断为脑死亡。实际上以后的脑死亡标准或指南都是在“哈佛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并不断完善的。
在此基础上,美幽总统委员会1981年颁布统一的脑死亡判定法案。法案提了脑死亡的判断标准:(1)无感受性及无反应性;(2)脑干功能消失:瞳孔、角膜、眼头、眼前庭、口咽反射消失;(3)无呼吸(PaCO:>60 mm Hg);(4)无异常姿势或痫性发作;(5)病因明确且为不可逆性,排除可逆性情况(镇静作用、低温、休克及神经肌肉阻滞);(6)观察时间根据临床判断;(7)当脑干反射无法检查、病人不十分肯定或为了缩短观察时问时可应用脑血流检查。
由于美国总统委员会法案关于脑死亡的判定并没有儿童的标准,因此1987年相关专家制定了儿童脑死亡的诊断指南,一直沿用至今,此间未做过修改。
国际危重病学会和美国儿科学会的相关专家2011年对1987年以来的相关文献进行了系统同顾和复习,根据循证医学证据和方法对1987年版指南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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