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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13次生下智残儿 产妇怒告医院索赔超百万

发布时间:2021-06-27 13:07 类别:医学话题 标签: 来源:环球医学网

生孩子本是一件高兴的事,但刘某却在孩子出生后陷入了痛苦——孕检13次生下了智残儿。为此。刘某将某区妇幼保健中心起诉至法院,法院如何判决? 产检13次生下智残儿 产妇怒告医院 产妇刘某孕9周+1,G2P1于2月14日在某区妇幼保健中心进行建档产检,在该院先后进行了13次产检。 产检期间,多次做了超声诊断检查:3月27日,超声诊断显示为宫内孕、单活胎、LMP:15W,AUA:14W;4月18日,超声诊断显示为宫内孕、单活胎、LMP:18W+1D,AUA:16W+4D;7月25日,超声诊断显示为宫内孕、单活胎、LMP:32W,AUA:29W+6D,以上三次超声诊断均提示建议复查。 另外,3月22日,刘某还进行了无创产前胎儿DNA检测,结果显示低风险;4月18日,孕中期产前筛查检测显示唐氏综合征风险值高危,18-三体综合征风险值临界风险。 9月22日,刘某在某市医院分娩一女婴小夏,入住该院儿科,4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小于胎龄儿、先天性心脏病?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 半年后,小夏被诊断为智力残疾、肢体残疾。一年后,小夏在某医学检验机构做全外显子组测序检测报告显示:检测到致病的拷贝数变异(CNVs),即18染色体18q21.2,18q21.31,18q21.32处缺失7.76Mb区域,覆盖了TCF4基因(OMIM:602272)100%的区域,该基因的突变与Pitt-Hopkinssyndrome(OMIM:610954)相关,PTHS为常染色体显性遗传,患者主要表现为智力障碍、肌张力减退、语言发育迟缓等。后经刘某夫妇单方鉴定,小夏构成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刘某将某区妇幼保健中心诉至法院。刘某认为,该院在唐氏筛查检测结果提示风险后,未及时告知胎儿存在的缺陷,侵犯了自己的生育知情权,最终导致儿的不当出生,区妇幼保健中心应承担全部过错,要求某区妇幼保健中心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3万余元。 一审法院:医院有过错 赔偿98万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存在过错。 首先,医方对NT检查及其重要性未及时告知产妇及其家属;其次,医方未高度重视刘某孕中期产前筛查结果,未特别告知产妇及其家属产前诊断的必要性;再者,在B超检查提示胎儿可能宫内发育迟缓的情况下,医方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告知产妇相关情况。 综上,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儿的出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过错系次要因素。 因此,一审法院确定由某区妇幼保健中心按35%的比例对小夏出生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赔偿刘某夫妇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8万余元。 双方不服上诉 二审改判赔偿78万 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医患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医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夫妇作为赔偿权利主体错误。一方面,因小夏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刘某夫妇应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案件的诉讼活动;另一方面,小夏的伤残等级鉴定、护理依赖评定,系刘某夫妇单方委托,医方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可。 患方认为,某区妇幼保健中心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夫妇有选择生育健康后代的权利,故刘某夫妇作为一审原告参加诉讼并无不当。 另外,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应为小夏,一审支持残疾赔偿金不妥,应予纠正。 由于某区妇幼保健中心在一审审理中未对刘某夫妇的单方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二审中也未提出重新鉴定的法定理由,故对重新鉴定不予准许。综上,二审法院改判某区妇幼保健中心赔偿患方78万余元。 缺陷出生:医疗机构侵犯了谁的权利? 缺陷出生是指因医生的过失未诊断出胎儿的潜在出生缺陷或未对其父母尽合理告知义务,导致残障孩子出生,也称为错误出生、不当出生。近些年,有关缺陷出生的诉讼逐渐增多,成为医疗界关注的焦点。 由于侵权责任法列举的民事权利范围并不包括缺陷出生中的有关权利,因此,缺陷出生侵害的是父母的合法利益,有观点认为侵犯的是父母的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或称生育选择权)。也有观点认为出生缺陷除了侵犯了父母的权利,还侵害了患儿的权利。目前主流观点认为,缺陷出生侵害的是父母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和选择权。 因此,不当出生医疗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医疗机构在产检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主要体现在高度注意义务与告知义务两个方面。上述案例中,就是因医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患儿父母的健康生育选择权,从而被法院判决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责任。 医者履行告知义务十分重要 在医疗机构在保障优生优育的职责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计划生育法》第30条规定: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母婴保健法》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经产前诊断,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因此,孕期保健医疗机构有义务在孕妇妊娠期间根据诊疗规范和相关技术管理办法对胎儿是否存在先天畸形进行筛查和诊断,这就要求医者对患者负有高度注意和告知义务。一旦医生疏于告知,则具有法律上的过错。 值得注意的是,在筛查过程中,由于筛查手段和医学技术的局限,不是胎儿所有疾病都能准确得到筛查,也可能遗漏个别的染色体异常和其他的先天性畸形。对此,医疗机构不负责赔偿责任。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