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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权利保护法”能化解医患矛盾吗?

发布时间:2014-06-18 18:44 类别:医学话题 标签:患者 病人 组织 化解权利 来源:环球医学

近年来,医患冲突不断,严重伤害到了医生的职业信心。殴打医生的暴行,必须受到法律严惩。但是,纠纷不断的症结何在?靠 严打 能解决吗?有专家建议制定 病人权利保护法 。对此,您怎么看?

病人权利保护法 的必要性

除了政府投入不足,以及有个别病患对医疗风险认识不足、 职业医闹 兴风作浪之外,在解决纠纷时,医患之间的 能力差距 也恰是问题要害所在。医患双方分属于两种社会结构,医方犹如组织器官严整的多细胞生物,患方则如组织结构单薄的单细胞生物,医方拥有知识、信息上、财力等绝对优势。

一如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 拉伦茨所说:只有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均势,才能期待每一方当事人都能实现自己的意志。如果不存在这种均势,法律制度就必须采取措施,为维护典型的弱方的利益而创造出某种平衡态势。

现行病人权利保护法律规定的不足。

首先,权利范畴狭窄,未涉及基础性权利,更对新的权利类型缺乏研究和概括。病人权利没有专门的立法且分散规定,不仅缺乏科学性、系统性,而且都是从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工作规范角度规定的,公众认识程度也不高,在纠纷发生时多存在理解上的歧义;另外现行法规定的内容多围绕病人对医疗行为的知情同意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展开,没有涵盖病人的其他权利,甚至缺漏病人的基本权利。

其次,病人权利实现方式有待进一步明确。

再次,对病人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通。现行法律规定了协商、行政调解、诉讼等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在医患双方关系紧张、情绪对立状况下通过协商显然不能妥善解决问题,行政调解的主持者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一样难以让老百姓信服,而诉讼方式周期长、举证难、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利益激烈对抗使医患关系更为恶化,并且公开的审理方式使隐私暴露,其负面影响往往令当事人难以接受。所以说,现行法律没有为医疗行为受害人提供迅速、低成本的救济途径。于是在公力救济缺位或不灵时,自力救济就成为病患方维权的普遍选择,而依靠 医闹 组织的暴力维权就成为其典型方式, 不闹不赔、小闹小赔、大闹大赔 成为医疗纠纷解决中的怪现象,并一再被证实。

所以,社会有必要平衡医患双方之间不对等的对位,才能构建患者的理性维权渠道,避免矛盾激化。正是由于病人权利保护体系的不健全,一方面对病人权利保护不利,另一方面也使我国医患关系处于无有效规制状态,导致近年来医患矛盾越来越尖锐,要解开这个死结,应从病人权利保护体系的科学构建作为基点做起。

保护患者的权利,即是在保护医生、化解医院风险。

化解医患矛盾三步走

首先,应制定 病人权利保护法 ,以法定分止争。从世界范围来看,已有多个国际组织、国家采用制定专门法律文件的方式,宣告患者权利,如世界医学会1981年《里斯本病人权利宣言》、以色列1996年《患者权利法》、法国2002年《关于患者权利和卫生体系质量的法律》,荷兰更是把患者的权利写进了《民法典》。

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病人权利保护法》,但实质意义上关于病人权利保护的规定除《宪法》第21条以间接形式概括规定了病人享有获得医疗权和《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的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之外,散见于卫生行政规章中,如《执业医师法》第22、24、26条从医务人员工作规范的角度反向确认和保障病人的权利,如病人在治疗过程应被尊重的权利、隐私受保护的权利、危急病人得到急救的权利、知情权和对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权利等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确认了病人或其家属对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同意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50条则确认了医疗事故中病人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因此,我们需要尽快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和现代社会精神的 病人权利保护法 ,明确宣告病患的权利种类,有针对性地为各医疗环节患者权利保护提供指引。目前可行的立法尝试是,由律师协会、医院协会、医学伦理学会等联合编撰《病人权利指引》。

第二,应建立独立的医疗服务申诉职能机构。 纠纷金字塔 模型表明,在遇到 不满 问题时,人们有高达80%~95%的申诉率。所以,政府部门应主动介入医患纠纷的处理中。

实践中,卫生部门多不愿主动介入,只是在非常被动的情况下才提供调解、处理服务,这就导致患方对卫生部门失去信任。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医疗服务投诉委员会是依据该州《医疗服务投诉法》成立的、独立于医疗体系之外的组织。其法定职权为:接受民众提出医疗申诉个案,进行评估,做出处理结论或调解投诉;就关乎社会大众健康的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就情节严重的案件提起检诉或者转交相关纪律惩戒组织跟进。

我国可借鉴此做法,尽快尝试建立一个独立法定的医疗服务申诉机构,为医患矛盾提供低门槛的、一站式调解服务。

第三, 组织歧视 。组织享有特殊的优势,在现代法制中普遍存在已经得到广泛的承认。因此,应组建患者权益组织,实现医患之间的结构均衡。

在患者利益组织化方面,1980年代末起,日本出现了 制定《患者的权利法》促进会 、 患者的权利代言人组织 等患者权利运动组织,他们的活动主要有:解答组织成员对医疗手段的疑问;向组织成员分享信息;向医疗院所反映患者意见和诉求;就个案的解决来说,向组织成员提出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向组织成员宣讲医事法律;召集聚会,为成员提供交流倾诉的平台等。在这些组织的推动下,日本的一些医疗院所公布了 以患者为中心 的《患者的权利章程》。

病人权利组织能通过介入医患纠纷,为病患提供情感宣泄途径,引导病患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此外,病人权利组织还能发挥 组织优势 ,实现医患之间的结构均衡。同时,以民间组织的身份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各方沟通和谅解。

如果一个国家尚未意识到病人权利问题的重要性,那么单单谴责医生又有什么用呢?对此,您怎么看?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