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4-01 08:15 类别:医学话题 标签:胎儿 来源:环球医学
孕妇杨某2014年在湖南省常德市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数次,产下手足畸形胎儿。杨某将医院诉至法院。对此,医院担责几何?
2014年5月6日,杨某怀孕18周零5天,到常德市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该医院为杨某建立了产前检查手册。
杨某怀孕第22周第二次检查时,医院医生对杨某进行B超检查,四维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中的超声提示,宫内妊娠22周,ROA活胎,胎儿右足声像改变疑足内翻,但此处病历有涂改,并把打印在报告单上的 复查 二字用笔删去。
2014年8月11日,杨某怀孕32周零4天,第三次产检时,四维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中的超声提示,宫内妊娠32周4天,LOA活胎,胎儿右足声像改变疑足内翻,胎盘功能II级,羊水稍多,建议:遗传咨询。杨某又咨询了当日接诊的医生,医生也未提示产妇复查等。
2014年10月8日,杨某因分娩入住该医院,于2014年10月9日娩出一女孩,体查:外观发育见双手并指,束带畸形,右足马蹄内翻畸形,右足第2、3、4趾并趾,短趾畸形。因杨某在住院期间将孕产妇保健手册交给医生保管,出院时发现在该保健手册的右上方出现一行 胎儿右足疑足内翻,已告知其风险 字样,既无医生签名,也无时间日期,便找医院理论未果,诉至法院。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常德市某医院是经核准登记准予执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包括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等,不包括产前诊断。
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杨某在怀孕期间,先后多次到常德市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并为其建立了《湖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期间进行了两次B超检查,均出具了四维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
1、医院的诊疗过程清楚,诊断明确。2、医院没有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3、本例新生儿手足畸形的发生不是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方在两次超声检查提示疑胎儿有 足内翻 畸形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明确,或告知到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院进行检查,导致胎儿失去在分娩之前被确诊手足畸形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孕妇的生育选择。因此,应依法认定不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常德市某医院在彩色B超高度怀疑胎儿有足内翻畸形的情况下,对杨某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因为医院的医疗过错,杨某丧失了优生优育选择权,产下先天畸形的孩子,不仅孩子本人要面对终身畸形的痛苦,杨某也将付出比抚养正常孩子更多的精力和财力。虽然孩子的先天性畸形与基因遗传和一些非基因遗传因素有关,杨某在医院出具的四维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提示后,本应高度谨慎,但又忽视其可能,其自身亦有一定过错。
根据本案的客观存在及各方的过错行为,酌定常德市某医院与杨某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遂据此判决常德市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杨某的各项损失388707.50元。该案二审宣判后,常德某医院在期限内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这起医患纠纷案得以化解。
随着优生优育的要求不断提高,排畸工作对医生来说是重点也是难点。B超作为产科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检查手段,不能检查出胎儿的所有畸形。
我国卫生部制定了超声检查规范,重点强调了致死性胎儿畸形的检查。致死性的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明显的脑膨出、明显的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膨出、致死性的软骨畸形等。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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