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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你关心的问题和答案在这

发布时间:2018-10-12 14:00 类别:医学话题 标签: 来源:医学论坛网

        10月1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近日印发的“17种纳入”的文件政策进行解读并答记者问。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今年6月,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等部门启动了目录外抗癌药医保准入专项谈判工作。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披露的相关数据,医保目录外的独家抗癌药共有44个,通过专家进行评审和投票遴选,选出了18种创新性高、病人获益高、临床价值高的建议谈判品种。随后,在征求企业谈判意向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确认参加谈判的抗癌药开展评估。

        9月中旬,相关部委开展了与企业的具体谈判工作,并与谈判成功的企业签署协议,逐一确认了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

        经过与企业的谈判,有17种药品谈判成功,与平均零售价相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平均降幅达56.7%,大部分进口药品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家或地区市场价格,平均低36%,将极大减轻我国肿瘤患者的用药负担。

        据国家医保局介绍,谈判有三个主要环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规则和程序;组织开展评估,科学测算支付标准预期;组织现场谈判,确认谈判结果。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总结称:从谈判过程和结果来看,成功率和药品价格降幅符合预期,绝大多数企业表示非常认可,实现了参保人、企业、医保“三赢”的目标。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地方做好谈判药品的后续落实工作,要求各地抓紧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公开挂网并组织医院采购,同时将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生用药的指导,确保这一重要惠民政策能够在11月底前落实,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新闻发布会现场

        以下为答记者问实录:

        记者:为什么2017年刚组织了医保药品谈判工作,今年又再次启动抗癌药进入医保的谈判?

        答:目前,全国平均每天新增癌症患者1万多人,全年新增癌症患者300多万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用药负担。对于癌症等重病患者买不起、买不到“救命药”等诉求,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相关部门抓紧落实,急群众所急。

        国家医保局成立后,借鉴了原卫计委、人社部组织的国家药品谈判工作经验,并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工作周期,成功完成了药品目录准入管理方面的又一次重要尝试。

        本次谈判与2017年的工作相比,一是动因不同。2017年国家医保药品谈判是目录调整工作的组成部分,而今年的谈判是按照国家抗癌药税收政策调整,为降低癌症患者用药负担,而启动的专项谈判工作;

        二是工作规则和程序进一步完善。在前期国家药品谈判的基础上,完善企业报送材料,优化评审评估流程,加快工作进度,如期完成谈判;

        三是今年的谈判药品多为近两年上市的新药,普遍专利期更长,且价格与周边国家或地区相比相差不大,谈判难度很大。谈判启动时,我们对谈判难度有充分的认识,通过完善评估方法、加强与企业沟通、合理引导预期等,有力推动了谈判的成功。其次,多数企业参与了去年的谈判,对谈判规则有一定了解,谈判双方更易于达成一致。再次,本次专项谈判是落实国家调整税收政策的工作部署,各企业对其重要意义非常认同,愿意降价使中国的癌症患者用到救命药。

        通过本次谈判,我们充分发挥医保集团购买的优势,在医保与企业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谈判确定适宜的医保支付标准后将这些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但价格较为昂贵的抗癌药纳入药品目录,并同时兼顾了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

        记者:请介绍一下17个谈判药品的基本情况?

        答:本轮抗癌药谈判,是从医保目录外的44个独家抗癌药中,经组织专家评审和投票遴选,并经认真评估谈判最终确定了17种药物进入医保目录。

        谈判成功的17种药品中有15个进口药和2个国产药,治疗领域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个癌种。与谈判前相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平均降幅达到56.7%,降幅明显,大多数进口药品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

        其中,奥希替尼片、伊沙佐米胶囊、阿法替尼片、培唑帕尼片、瑞戈非尼片、塞瑞替尼胶囊、维莫非尼片、安罗替尼胶囊、伊布替尼胶囊、注射用阿扎胞苷等10种谈判成功的药品均为2017年之后上市的品种,剩余专利期较长,谈判难度很大,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抗癌药医保准入专项谈判对医药创新的重视和支持。

        记者:抗癌药进入医保只是第一步,距离患者实际使用上低价抗癌药还存在一个过程,请问大概还需要哪些环节?医保局又将采取何种措施确保17种抗癌药能够进入医院?

        答:我们印发谈判结果文件后,将加快指导地方执行落地。我们要求各地在10月底前将谈判药品按照支付标准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公开挂网,医保部门要调整医保信息系统,确保11月底前开始执行。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生用药的指导,保障抗癌药的采购和合理使用,确保药品进得了医院,患者可以买到。

        记者:本次谈判中,诺华制药的芦可替尼最终没能谈成功。请问原因是什么?此外,2017年谈判成功的药品中,赫赛汀在使用中出现了断供情况。请问医保局会采取那些措施保障供应?

        答:既然是谈判,就肯定会有谈不成功的品种。未能成功,肯定是企业和医保方对价格无法达成一致。

        我们推测,企业的报价主要是根据自身的需要以及中国市场的特点作出的。但是这未必能够达到我们医保要求降价的幅度。此外,本次谈判中,诺华制药已经有四个品种谈判成功并纳入医保,因此诺华对芦可替尼是否大幅降价纳入医保可能也有自身的考虑。

        对于抗癌药纳入医保后断供的问题,据我们了解,只有赫赛汀出现过,这主要是企业自身生产调整没能做好衔接,所以出现了短时间的断供。经过企业努力,已经很快恢复了供应。

        我们在与企业签订的协议中已经明确要求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保障供应。而且从企业的角度看,好不容易通过谈判纳入医保,下一步最应该做的是加大供应,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从动机上来说也不会断供。

        记者:请问你们在评审过程中是如何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

        答:为了保证本次谈判工作依法合规以及公平、公正、公开,我们进行了周密的谋划和安排:

        一是制定严格的廉政保密措施。谈判工作启动时,我们就制定了《工作人员守则》、《评估专家守则》等纪律文件以及资料和数据的收集、存储、管理、使用等一系列规定,并要求所有参与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签订了《保密承诺书》,评估专家则签订了《保密承诺书》和《无利益冲突申明》。同时,成立了专门的监督组,对谈判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二是专家评估环节实行两组专家平行评估,人员互不交叉、工作互相独立、结果完全保密。也就是说任何一组的专家在评估中最多只会知道本组评估意见,但不清楚另外一组的评估结果。同时,专家完成评估后,结果也进行严格保密,不向其他人员汇报或透露。

        三是严格按照规则进行谈判。谈判当天上午,谈判组现场抽取谈判药品,当场启封预期支付标准,谈判组实行集体决策,完全按照规则进行谈判。企业方事先不了解谈判顺序和谈判组成员,进入谈判现场时只允许携带纸质材料和计算器,严格按照谈判时间开展谈判工作。谈判全程进行录像,影像资料保存备查。

        通过上述措施,我们较好的完成了保密和廉政工作,保证了谈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记者:您认为本次谈判能够成功最主要的原因是什么?

        答: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用药负担问题。在今年的机构改革中新组建了国家医保局,整合了原属于不同部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职责,形成了更大的买方市场,也带来了更大的购买力。

        二是企业高度重视中国市场。中国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新兴市场,具有巨大的潜力,2017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情况较为理想,药品销量普遍有较大增长,谈判企业愿意用较低的价格换取更多的销量。

        各企业都非常珍惜本次谈判机会,很多跨国公司的全球负责人不顾时差,与前方谈判代表密切沟通,了解谈判情况。

        三是谈判条件清晰合理,谈判程序合法合规。在谈判开始时我们就明确了谈判药品纳入医保乙类目录、地方不得调出、谈判确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等重要的政策,将医保方谈判的条件和筹码和盘托出,使企业心里有底,能够拿出最优惠的条件参与谈判。

        前期工作组与企业的多次充分沟通有力引导了企业预期,减少了具体谈判环节的压力。同时,谈判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组全程监督,保证了谈判的公平公正。

        四是为确保这些抗癌药能支付,医保局采取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如部署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下一步将开展的国家组织集中招采试点等,都将挤压水分,腾出资源。此外,我们还将继续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记者:请问对本次谈判成功的药品,医保局在下一步使用管理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对于谈判药品使用管理方面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明确将17种谈判药品纳入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并规定各省(区、市)医疗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再将这些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这些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目前未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的统筹地区,也要按规定及时将这些药品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二是明确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内,如有通用名称药物(仿制药)上市,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医保 支付标准并另行发布。

        如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医保部门将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发布。

        三是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部门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将谈判药品按支付标准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医保经办部门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11月底前开始执行。

        四是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

        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是要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的因素。同时,要严格执行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加强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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