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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整容后没变美反而造成9级伤残 怒告美容诊所…

发布时间:2021-07-18 18:07 类别:医学话题 标签: 来源:环球医学网

近年来,整形美容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在这个看脸的时代,整容似乎成了一个时代潮流。然而,整容失败案例不断见诸报端,令人唏嘘不已。近日,一女子在美容诊所整形后造成九级伤残,一怒之下将美容诊所起诉至法院,法院如何审理? 女子整容后没变美反而造成9级伤残 怒告美容诊所 韩女士因“双眼皮修复、外眦修复”就诊于某美容诊所,经检查,初步诊断:单睑、内眦赘皮。后给予“重睑术、外眦赘皮矫正术、眉提升术”。 半个月后,韩女士因“双眼在外院整形医院行整形术后,目前左眼视力下降,眼睑肿胀”就诊于市医院,被诊断为:左眼结膜炎,左眼角溃疡。 2个月后,韩女士在市医院门诊检查视力,左:0.12-1,右:0.4,被诊断为:双下眼睑外翻。 韩女士认为,由于美容诊所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左眼肿痛等问题,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美容诊所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万余元。 法院审理:医方有过错 应赔28万余元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方有以下过错: 1.病历书写不符合规范。医方初步诊断内眦赘皮,手术却为外眦矫正术,病历书写前后矛盾; 2.告知不充分。医方仅有手术同意书,告知了手术名称及风险,并未见手术设计的详细告知; 3.对手术禁忌证评估不足。患者有糖尿病,医方在术前未对患者检测血糖。 所以,医方的医疗过错与韩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同等原因。另外,患者双下眼睑外翻畸形的伤残等级属九级,视力的伤残等级属十级,确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方的医疗过错给韩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根据鉴定意见,确定医方的医疗过错责任比例为50%,判决医方赔偿韩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合计28万余元。 美容诊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疗美容也是医疗服务 须遵守相关规定 医疗美容项目本质上是医疗服务,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机构属于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同时也需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在诊疗过程中,应遵守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然而,上述案例中,韩女士患有糖尿病,医方在手术前应检测血糖,了解血糖控制情况,但在患者的病历中未见血糖检测报告,也未见在病历中摘抄,因此被认定为病历书写不规范、对手术禁忌证评估不足,存在医疗过错。 另外,《民法典》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均有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但该案例中,医方仅有手术同意书,告知了手术名称及风险,并没有手术设计等方面的详细告知,说明医方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以上过错再加上医方经法院传唤拒不出庭,造成了医方最终败诉。 医美严管成常态 合法合规才是生存之道 对医美行业而言,一边是飞速增长的市场,另一边,则是触目惊心的乱象。整容机构资质参差不齐,监管难以到位,导致医美事故比比皆是。因此,监管部门对医美行业的整治行动也愈加频繁和严格。继税务机关将医疗美容列为重点稽查领域之后,长达半年的医美专项整治也来了,力将乱象“一锅端”,净化整个行业。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指出,对严重违法犯罪的机构或个人依法依规建立“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另外,《通知》指出,严禁医美机构聘用非卫生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禁“以次充好”,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器械;严禁发布虚假医疗广告以及服务资讯类信息;严禁违规分解手术项目;严禁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项目名称和标准收费;未经依法审查取得批准,严禁发布医疗广告,或以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专题(栏)、健康科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虚假信息。 这意味着政策监管将越来越严,对于医美机构来说,将有大量扰乱市场秩序的黑诊所遭到淘汰。 小编认为,尽管整容是个人的自由和选择,但无数的整容失败案例,给部分想要变美者敲响了警钟:整容有风险,下刀需谨慎!如果确实需要整容,一定要到有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进行。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