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哮喘不合理用药的常见表现以及处理

发布时间:2017-04-25 08:26 类别:医学前沿资讯 标签:哮喘 不合理 来源:未知

哮喘不合理用药的常见表现以及处理 作者:佚名 来源:临床药物治疗学-呼吸系统疾病 日期:2017-04-23  合理使用平喘药物,可使90%以上的哮喘患者病情获得控制;而不合理用药不仅哮喘病情可能无法控制,甚至加重,还会增加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引起药源性疾病。


 合理使用平喘药物,可使90%以上的哮喘患者病情获得控制;而不合理用药不仅哮喘病情可能无法控制,甚至加重,还会增加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引起药源性疾病。

 但合理或不合理用药都是相对的,并非绝对。

 在药物治疗的整个过程中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不合理用药,如制订方案、执行方案及方案修改时。不合理用药不仅表现在方案的具体细节上,也表现在总体安排中。

 药物治疗总体安排不当,这又分为两个方面

 药物治疗的顺序和主次不当

 首先,哮喘患者也可能存在多个病症,如合并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或前列腺增生症等。哮喘急性发作可以并发呼吸衰竭、肺部感染、气胸等。

 当然伴发症也可以发生并发症。临床总是错综复杂的,若没有根据这些病症的轻重缓急作出先后主次的安排,就容易出现不合理。

 其次,病症与病症之间是有机联系的。若将每个病症孤立起来处置也为不合理。

 一例哮喘、胃食管反流症和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

 患者开始并没有处理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按指南规范治疗哮喘,发作并无减少,也无减轻。

 接着又给予质子泵抑制剂和胃动力药治疗胃食管反流症,哮喘发病仍无明显好转。

 最后夜间经面罩用无创呼吸机给予CPAP治疗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随着睡眠呼吸暂停好转,不但胃食管反流症状减轻,哮喘发作也明显减少。

 药物治疗的方向和目标不当

 药物治疗的方向包括病因治疗、病理治疗、对症治疗、诱因治疗、支持治疗、并发症治疗、伴发症治疗、康复治疗、预防发作等。

 哮喘的病理变化是慢性气道炎症性疾病,即使没有发作也要抗炎症治疗(针对病理治疗),即长期规律吸入糖皮质激素(ICS)或口服白三烯受体拮抗剂。如果仅仅给予支气管扩张药(对症治疗)则不恰当。

 在哮喘急性发作期,缓解支气管痉挛的对症治疗则是当务之急,若没有对症治疗,仅仅给予吸入型激素抗炎症,远水救不了近火,也不合理。

 细菌感染所诱发的哮喘并不多,对于没有细菌感染诱发的征象又没有细菌感染并发症的哮喘患者应用抗生素治疗是不合理的,当然存在细菌感染的征象不用抗生素治疗也是不合理用药。

 患者,女,24岁。哮喘病史5年,反复发作,未规律用药。

 1天前突然发作气喘、呼吸困难、出汗、烦躁。

 听诊双肺弥漫哮鸣音。

 动脉血气(吸空气):pH 7.37,PaCO2 40mmHg,PaO2 70mmHg。

 诊断:哮喘中度急性发作。在急诊留观室给予抗炎解痉平喘治疗5天后哮喘控制,遂出院回家。出院带药:沙丁胺醇气雾剂(每次200 g,必要时吸入)。1周后患者再次急性发作入院。

 分析:哮喘是一种慢性气道炎症性疾病,需要规律使用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或口服白三烯受体拮抗剂等药物进行抗感染治疗以预防急性发作。该患者的长期治疗方案仅有缓解药物沙丁胺醇,没有控制药物,气道炎症没有控制,故哮喘复发。

 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不当

 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包括药物的选择和联合、剂型、剂量、给药途径、间隔时间、疗程等的制订。

 若选择并非最有效或选用无效、耐药、易成瘾、不良反应大的药物,或药物联合不当、剂型和给药途径不当、剂量不当、使用方法和给药间隔不当、疗程不当等都属于药物治疗的方案不当。

 如哮喘长期预防用药首选吸入型激素,若选择口服激素则属于药物剂型、给药途径不当

 哮喘重度慢性持续期若每天仅吸入200 g布地奈德,属于剂量不当

 沙丁胺醇、异丙托溴铵等短效速效药物需要每天给药3~4次,若每天1次给药则属给药间隔时间不当

 哮喘治疗应完全控制至少3个月才能考虑降级治疗,若提前降级或不降级都属于疗程不当

 药物治疗方案的执行不当

 尽管设计了一个十分合理的治疗方案,在执行环节还可能发生各种不合理的表现,从而影响疗效或引起不良反应。

 药物治疗方案的执行不当可以表现在给药方法不当和药学监护不当两个方面。

 给药方法不当

 给药方法不当包括给药的先后顺序不当、给药速度不当、药物储存及给药条件不当、患者依从性不当等方面。

 如患者将干粉吸入剂放置在浴室等潮湿环境中容易使干粉受潮不易吸出,属于药物储存不当

 哮喘患者不会使用吸入剂或者不愿用药、不规律用药则属于依从性不当。

 药学监护不当

 药学监护是指在药物治疗的全过程中通过观察症状、体征和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监测疗效、不良反应和用药的依从性。如果不进行必要的监护或监护过度或监护指标不当都应视为药学监护不当。

 如医师或药师没有确认患者的用药方法是否正确即属于药学监护不当。对于监护结果不重视、不处理也是监护不当的表现。

 患者,男,67岁。哮喘病史5年。2天前受凉后气喘发作。

 诊断:支气管哮喘轻度急性发作。

 给予:布地奈德吸入剂(每次300 g,每日2次,吸入)、沙丁胺醇气雾剂(每次200 g,必要时吸入)、盐酸氨溴索(每次30mg,每日3次,口服)。用药1周,患者症状无缓解。

 分析:根据GINA和我国指南,该患者为哮喘轻度急性发作,初始治疗首选吸入型速效 2受体激动剂,但患者治疗无效。

 经仔细询问后发现,该患者并不知道布地奈德吸入剂和沙丁胺醇气雾剂作用的区别,出现症状时随意使用两者中的任意一种吸入,也不规则吸入布地奈德。

 吸入激素为哮喘的控制药物,能控制气道炎症,预防发作,但并无直接舒张支气管的作用,因此有症状时单单吸入激素不能缓解症状。而没有长期规律吸入激素,没有控制气道慢性炎症,也会造成哮喘反复发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