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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病人死了,3家医院赔了!

发布时间:2017-04-07 08:49 类别:医学前沿资讯 标签:死了 赔了 来源:未知

 医生在治疗抢救病人时,有时会因为医疗技术限制、患者自身疾病复杂等很多原因,无法挽回病人的生命,除了技术原因,未能及时与患者家属沟通信息、通报情况,往往也会演变为一场医疗纠纷,对簿公堂。


 医生在治疗抢救病人时,有时会因为医疗技术限制、患者自身疾病复杂等很多原因,无法挽回病人的生命,除了技术原因,未能及时与患者家属沟通信息、通报情况,往往也会演变为一场医疗纠纷,对簿公堂。

 术前风险告知不详细,赔款24余万

 2013年1月29日,小任感觉右小腿不适,去某三甲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其为假性动脉瘤破裂,建议小任入院以便接受进一步接受检查治疗,但小任家属要求暂行保守治疗并离院。1月31日上午小任因腿疼去该院,当日下午行右侧腘动脉、胫后动脉、腓动脉修补术。术中腹主动脉破裂,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疏忽大意,未尽谨慎义务,导致患者死亡,遂起诉医院。

 鉴定机构认为:

 1、院方在初诊时建议患者入院治疗,无过错,但没有入院目的、病人情况以及不住院风险详细告知

 2、院方为患者进行手术,无过错,但在治疗中置入球囊,应告知患者注意义务和风险回避义务。患者存在严重的基础病变,也不能完全排除院方预估不足的可能性。

 3、患者基础疾病严重,死亡率高,随时有破裂的可能,考虑住院时间段、发病急等情况,综合考虑,建议参与度为B级,即1-20%。

 法院认为:

 患者基础疾病严重,死亡率高,患者住院时间短,发病急等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在术前风险告知中未见考虑到腹主动脉病变的详细记载,病历中未见术前讨论记载,不能排除被告对腹主动脉病变的情况估计不足,不能完全排除被告注意义务不到位的可能性,故被告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院方承担20%责任,赔偿248224.36元。

 术后护理告知不当,赔款26万余

 2011年12月16日,小刘在某三甲医院行 胸7-8椎管内囊肿切除+脊髓空洞切开术 ,术后恢复良好,12月24日中午,小刘欲下地活动,自觉下肢无力,陪护人员按摩下肢后,小刘突然尖叫,呼吸困难,意识丧失,医院及时抢救,但未能救回患者。

 患者家属认为经住院医生允许,才让患者坐立及下床活动,但却造成患者死亡,遂起诉医院。

 鉴定机构认为:

 1、医院手术得当,开出 积极活动下肢、预防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 医嘱,但采取预防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措施过于简单。

 2、医院存在对下肢深静脉血栓的告知不充分且预防措施尚不到位,导致患者因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并脱落,造成肺动脉血栓栓塞,导致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3、考虑到医学专业指导并未明确规定术后必须采取哪些措施来预防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患者年龄不大,病情变化前没有早期症状和体征,而一旦肺动脉栓塞一旦发生后,会出现病情进展迅速,死亡率较高,救治困难等情况,综合考虑,建议参与度为B级,即1-20%。

 法院认为:

 考虑到医学专业通则,脊柱手术后是否应使用抗凝药物并无明显要求,所以院方并不违反医疗常规,但是,对尸检结果显示,患者在死亡前深静脉血栓较严重,且一直未下床活动,形成血栓几率更高,院方未行凝血功能检查及影像检查,其治疗不积极与患者肺动脉栓塞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医院存在未尽告知义务的疏失,没有提示家属护理不当的风险。

 综上,法院判决院方承担20%责任,赔偿266298.5元。

 拒绝尸检风险没有告知,追加20%责任

 2011年6月27日,老周因 咳嗽、咳痰20余日 去某三甲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右肺占位,左肺下叶切除术后。7月7日行右肺上叶切除、纵隔淋巴结清扫、上腔静脉人工血管置换术,7月8日,患者突然出现血压下降,心电监护显示ST段改变,医院虽及时抢救,但患者仍然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违反诊疗常规,造成患者死亡,遂起诉医院。7月11日,患者家属签署《尸检知情同意书》: 为了明确患者周某的死亡原因,家属不同意在北京市具有尸检资格的机构对其进行尸检 。后鉴定机构因此无法确定老周死因。

 鉴定机构认为:

 1、患者属于肺癌Ⅲb期,不适宜手术治疗,同时心、肺功能存有障碍,院方术前未组织讨论,全面评估患者,存在未尽必要注意义务的医疗过失。

 2、术前检查不完善,且未对治疗方法的多样性、选择性进行告知,只对肺癌手术治疗风险进行告知。

 3、抢救时对患者休克情况判断不仔细,抢救期间用药不合理,如:止血药、抗凝药并用,休克期间使用镇静剂等。

 4、院方提供病历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综合考虑,建议参与度为D级,即40-60%。

 法院认为:

 根据鉴定意见可证实,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故应由被告医院对此承担侵权责任,关系参与度为40%-60%。同时,关于尸检告知问题,由于医患双方就医学专业问题获知程度不对等,且只有患方对尸检有决定权,故医方有义务在患者死亡后,就有争议的死亡原因问题向患方提示进行尸检,提示内容除了尸检目的,也用包括拒绝尸检的风险,而在患者家属签署的《尸检知情同意书》却并未提示拒绝尸检的风险。

 综上,法院判决院方追加了院方20%的责任,判决院方承担80%的侵权责任,赔偿652152.46元。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丽华律师也给广大医护人员提出了相关建议, 其实,现在北京不少著名的三甲医院已经这么做了。

 1、充分评估病危、病重患者的风险,并告知风险、诊疗计划和措施;如果患者拒绝配合,必要时书面告知,并让其签字;

 2、病人的特殊护理方面,因为一般陪护人员或患者家属缺乏必要的医学和护理常识,所有医疗机构要充分告知他们及患者相关的护理注意事项,特别是护理中的禁忌行为,以防不当护理行为酿成的恶果;

 3、患者在医院死亡后,建议一律告知患者可以进行尸检,签署尸检告知书。告知书的内容,除了告知尸检的目的、即明确死因,还要明确提示不进行尸检的风险,比如不进行尸检,可能影响将来的纠纷解决、司法鉴定程序和诉讼程序,导致纠纷无法解决或患方败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