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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实施近20年的《执业医师法》将被修订

发布时间:2018-11-09 16:00 类别:医学话题 标签: 来源:医学论坛网

        实施近20年的《》即将迎来修订了!

        近日,据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消息,11月5日上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人口卫生体育室丁巍主任率调研组来到中国医师协会,就《执业医师法》(修改)起草进行立法调研。

        据介绍,丁巍主任介绍了《执业医师法》(修改)起草初步工作计划,并就本次调研的内容进行了说明。丁主任强调,这是立法规划确立后的第一次调研,意义重大,中国医师协会作为广大医师的行业组织,过去在这个领域做了大量的工作,希望协会能积极参与、反映医师的诉求,给《执业医师法》的修改工作提供专业的意见。

        此后调研组听取了中国医师协会及参会专家对《执业医师法》(修改)的意见建议。张雁灵会长指出,《执业医师法》是卫生与健康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对于全面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引领和规范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和保障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那么,于1999年开始施行的《执业医师法》都有哪些弊端为医界诟病?又该如何修改?历年两会,这个话题都会引起医疗界两会代表委员的关注。《看医界》整理了几位知名医界人士对《执业医师法》的修订建议。

        执业地点、类别、范围管得过死

        中日友好医院针灸科主任医师胥荣东在个人博客中撰文称,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由于有这两条铁律,医师在所注册的医疗机构以外从事不同于所注册的执业类别、范围的义务救人之举很可能被法律判定为违法。让医务人员积德行善多了一份儿担心,显然不合情理。

        由于《执业医师法》规定,每一名医师只能有一个执业地点、一个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就好像“一夫一妻”制一样,当前业界普遍呼吁的放开医生自由身,缓解基层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强烈要求医师多点执业甚至自由执业,也受《执业医师法》的限制,难以达成。建议放宽执业地点、类别、范围限制,让做好人不再担心。

        对于这一点,不止一位“吐槽”过。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医生在北京同仁医院注册以后,按照原则就不能够到其他医院行医。现在虽然在打一种擦边球,如采用会诊制度、咨询制度,但从真正严格意义上来说,都是不合法的。”2016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奥克斯集团董事长郑坚江接受采访时建议,希望让医生像律师一样,“一次注册,全国通用”,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更多的医疗机构服务,为更广大的患者服务。

        明确医师治疗豁免权

        对于《执业医师法》的修改,2015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台州医院院长陈海啸就曾建议,要发挥医生的能动性,让医生能够参与到医改中来。陈海啸提出明确医师治疗豁免权,在抢救生命等极其特定的情况下,能够适当限制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利,以完成医生对患者应尽的生命支持和健康抢救等义务和对患者根本权益负责的目的,并可豁免因为抢救而发生的不利后果的责任,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过错。

        建议医师兼职执业制度

        此外,陈海啸还建议,建立医师兼职执业制度,明确执业医师申请成为兼职医师的专业资格要求,对执业医生进行例行考评,并完善考评的主要标准依据。要明确兼职医师与医疗机构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明确兼职医师受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如受聘医院需购买医师责任险。陈海啸强调,要让医生敢于看病,放心多点执业,兼职医师所取得的收入要透明化,不得私下交易,邀请兼职医师医院或兼职医师所在医院应同时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同时建立退出机制,明确受聘单位或第一执业单位有权决定暂停其兼职医师资格。

        试用期满一年才能参加资格考不合理

        陈海啸认为,根据现行《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学院校毕业生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试用期满一年后,才有资格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关于“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禁止性规定。修改时应明确如何在劳动法的大框架下合理解决劳动用工合同与执业资格取得期限间的矛盾。

        关于医师终生禁业制度

        陈海啸还认为,禁业是对职业人群(例如医师、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最为有效的约束机制,目前的执业医师法没有设立此种惩罚性机制。对一些社会民愤较大的医疗违法行为但又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便可对其实行禁业处罚。如滥用药物导致患者伤残死亡、多次收受金额较大的商业贿赂或红包的,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人工终止妊娠等等,应受到禁业处罚。

        医生必须加入行业协会

        绍兴市中心医院主任医师魏兴海在科学网博客上撰文对医师法修订提出这样一项建议,他认为应对医师和医师协会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进行规定:强调医师的自由执业权和开业权利,医师必须参加地方医师协会方可开业;高级以上职称的专科医师,应该参加专科医师协会。法律要求律师和会计师必须加入行业协会,医师行业理应如此。建议增加关于“中华医学会”的条款,理清医师协会和医学会的关系,保障医师的学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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