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5-15 09:59 类别:妇产科病例 标签:病人 手术 卵巢 家属 摘除双侧卵巢 来源:妇科在线
【案情摘要】
丁某,女,18岁,l994年2月19日因腹部绞痛到某县医院就诊,以检查初步怀疑为卵巢囊肿或卵巢畸胎瘤并蒂扭转,由该院医生任某为其进行剖腹探查术。任某在未请示科室领导和院领导,也未向病人及其家属讲明后果的情况下,就交病人的双侧卵巢及附件全部切除,致使病人从此完全失去了女性功能,内分泌失调,身体臃肿,须长期使用雌性激素,才能勉强维持。
经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二级医疗责任事故。仅进行卵巢移植手术费用就需5万余元。病人方要求医院赔偿,医院仅同意支付6000元雌性激素的使用费用。县法院一审中,医院提出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二级医疗责任事故医院赔偿2500元。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一次性赔偿医疗费用及经济损失2.9万余元,原告不服,二审尚在审理中。
【医学法学评析】
一个年仅l8岁的女性被摘除了双侧卵巢,女性特征终生只有靠雌性激素来勉强维持,这实在太残酷了。手术医生在切除这样重要的脏器之前,居然未将此后果和家属讲清,就擅自施行切除手术,实属对病人权利的侵犯。“手术同意制度”,是手术科室的基本规章制度,这一制度要求医生在给病人做手术之前,必须将该手术所有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向病人家属交待清楚,在取得家属同意手术的签字之后,才能施行该项手术。若家属不曾同意就不能手术;或者家属虽曾同意,但其同意是建立在医生未讲清楚后果的基础上,也应视为未曾同意,同样不能施行该项手术。据笔者分析,本例医生在行剖腹探查术之前是取得了家属同意的,剖腹探查就有摘除器官的可能,主刀医生这一点也不会忘记和家属交待,但对于摘除后的后果,则被主刀医生忽略了,于是才导致本例纠纷。
鉴于目前病人准备行卵巢移植手术,医院应对此项费用予以全部承担(包括提供卵巢者的手术费用等)。同时,由于医疗事故使病人完全丧失了女性功能,给其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所以,医院还应当对病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病例来源:妇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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