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RSS订阅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读医学网 > 医学病例 > 临床其他病例 >

急性胃肠炎治疗死亡医疗事故鉴定

发布时间:2014-05-15 11:44 类别:临床其他病例 标签:病情 医生 患儿 原告 病毒性心肌炎 来源: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

【一般资料】

患儿男,5岁,

【主诉】

因"发热2天,频繁呕吐1天"于2004年8月8日12时50分到A医院急诊科就诊,

【现病史】

值班医生诊断为急性胃肠炎,给予头孢他啶抗感染及输液等处理。当天下午4时许,在输液过程中,患儿再次出现频繁呕吐、脱水,医生在复诊后,将患儿转入该院儿科病房。

患儿于当天18时带液入住儿科病房。

【入院查体】

体温36.2℃,脉率104次/分,呼吸频率24次/分,神志清,呼吸平顺,精神疲倦,对答切题,颈软无抵抗感,双侧瞳孔等圆等大,对光反射存在。咽部充血,双侧扁桃体Ⅰ度肿大,双肺呼吸音粗,未闻及干、湿公式音,心音稍低钝,腹平、软,肠鸣音减弱。入院诊断:发热、呕吐原因待查(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急性胃炎?);中度脱水。医生给予抗感染,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等对症治疗,但患儿病情仍持续恶化。

20时30分,患儿出现烦躁,医生给予药物镇静处理。

20时55分,患儿再次出现烦躁,牙关紧闭。

21时,患儿呼吸、心搏骤停,全身发绀。医生及护士立即对患儿实施人工呼吸、胸外按压、球囊面罩加压给氧、使用肾上腺素、心电监护、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等一系列抢救措施,但患儿一直未能恢复心跳、呼吸。

抢救持续至22时20分,患儿心跳、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心电图波形为一直线,医生向家属宣布患儿临床死亡。

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尸检结果

① 心、脑、肺、肝、肾等多器官衰竭;

② 弥漫性脑水肿,弥漫性肺水肿,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

③ 急性全心炎,严重心肌出血,心肌损害(较长时间);

④ 急性弥漫性胃肠炎;

⑤ 急性扁桃体炎,急性淋巴细胞性咽炎,气管支气管炎。

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意见

① A医院在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② 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患儿除有心音稍低钝的体征外,未发现其他病毒性心肌炎的临床表现。本例患儿在住院治疗期间未能明确诊断,其主要原因为临床表现不典型,病情进展迅速。

③ 尽管患儿在治疗期间未能明确原发病的诊断,但A医院给予了对症支持治疗,并且在抢救期间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治疗原则和具体治疗方案并无不当之处。

④ 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患儿就诊之初,A医院医生未能预见患儿疾病的严重性,因此没有及时把患儿病情的严重性通知患儿家属;患儿住院期间,医生与患儿家属沟通不够充分,导致家属对患儿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不良预后没有心理准备;医疗记录不完整,诊疗过程中无血压记录,而且首诊医生对患儿的病情复杂性认识不够,未能引起足够重视,病情观察欠仔细。

【结论】

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某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意见】

① 未发现A医院在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医疗行为。但其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如下过失:A医院医生在诊治患儿过程中,对异常临床症状体征变化处理经验不足,导致对病情的观察不够全面,未考虑到其他儿科重症疾病发生的可能(如暴发性心肌炎、心源性休克等),并因此未进行相应系统的生命体征监测,也未向患儿家属说明病情的严重性。

② 本病例临床过程及病理检查结果符合暴发性心肌炎的表现,并因此发展为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系统器官衰竭而导致患儿死亡。由于该病起病急骤,发展迅速,病情凶险,死亡率高,早期诊断常有困难,导致难以早期采取针对性强的有效救治措施。故患儿死亡是其病情发展的结果,与医疗过失无关。

【结论】

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

【原告(患儿家属)】

患儿在A医院急诊科输液过程中,原告发现患儿烦躁不安,上身出汗严重,手脚冰凉。原告找到医生反映病情,要求及时进行处理。但医生认为患儿上述症状是急性胃肠炎的正常反应,没有过来察看患儿的病情,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处理。

当天下午约4时,患儿病情加重,呕吐更加频繁,并出现烦躁不安、出汗严重、手脚冰凉等病情,原告要求医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医生这才将患儿转入住院部。

转入住院部后,患儿病情再次加重,原告再次向医生反映患儿病情,要求医生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医生对原告说,根据化验结果,患儿水、电解质紊乱,要补钾、输液。在输液过程中,患儿病情急剧恶化,最终死亡。

从患儿到A医院急诊科就诊,到按被告的指示住院治疗,时间长达8~9个小时,被告连患儿的血压都没有测量,被告的不负责任可见一斑。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0万元。

【被告(A医院)】

原告对事实的陈述不正确。患儿在急诊科输液过程中,原告来反映患儿病情的时间是在当天下午4时后,接到其反映后,我院急诊科医生立即复诊,并将患儿转入儿科病房。

儿科医生给予抗感染、纠正水电解质紊乱等对症支持治疗,并完善相关检查。

当天20时30分,患儿出现烦躁,医生给予药物镇静。患儿于20时55分再次出现烦躁,并随即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医务人员立即对患儿实施了一系列抢救措施,但患儿一直未能恢复心跳、呼吸。22时20分,患儿心跳、呼吸停止,最终死亡。根据法医病理尸检的死因鉴定结果(表1),患儿死亡是由自身严重疾病所致。

综上所述,我院对患儿的整个诊疗过程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我院对患儿的整个诊疗过程与患儿死亡的结果既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存在医疗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先后委托某市医学会、某省医学会对本病例进行鉴定,两级鉴定机构分别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均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虽然两级医学会对患儿病因的表述略为不同(某市医学会认为是"病毒性心肌炎",而某省医学会认为是"暴发性心肌炎"),但均认为患儿因该病进展为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系统器官衰竭而导致死亡,并且由于该病起病急骤,发展迅速,病情凶险,死亡率高,早期诊断常有困难,导致难以早期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因此,被告在诊疗过程中虽然存在一些过失,也未能及时确诊病因,但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儿死亡无因果关系。

被告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故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因被告予以否认,而原告又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确认。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未在限期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因此,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生效判决。

病例来源: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